溫州一女子集資詐騙1360多萬元被判刑13年
作者:裘立華
因集資詐騙1360多萬元,溫州市泰順縣女子陳良英日前被泰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20萬元。
2009年,陳良英從他人處借款在泰順縣羅陽鎮(zhèn)經(jīng)營一家火鍋店,讓她想不到的是,頭兩個月就把本錢賺回。見利潤如此可觀,陳良英又從他人處借款,在杭州開設(shè)三家火鍋店,但這次沒有那么走運,三家火鍋店因經(jīng)營不善全部倒閉,虧損800萬余元。
在這種狀況下,陳良英繼續(xù)采取借后債還前債的辦法,在社會上虛構(gòu)夸大其本人及家族資產(chǎn),散布其弟弟在西安做裝潢、房地產(chǎn)生意等虛假信息,以2分至5分不等的高額利息向人集資。陳良英就這樣拆東墻補西墻,雪球越滾越大。
自2010年6月份以來,陳良英共向江某某等80余人非法集資1360多萬元。2012年5月7日,陳良英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良英在明知自己無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gòu)事實的方法,向社會非法集資1360萬余元無力償還,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集資詐騙罪。鑒于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在庭審時能自愿認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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