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類作品中的版權問題
董世連
一、電影類作品的概念
電影類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的介質上,由一系列連續(xù)有伴音和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包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紀錄片、電視劇、動畫片、故事片、科教片、美術片、廣告片等均屬電影類作品。一般而言,電影類作品具有以下特點:1.包含的信息是一個完整的綜合信息;2.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以某種連續(xù)的、動態(tài)的方式表達;3.具有獨創(chuàng)性,而不是復制已有的作品。
二、電影類作品的版權主體
電影類作品的形成是一個比較復雜、系統(tǒng)的智力創(chuàng)作過程,它是由眾多作者共同創(chuàng)作的綜合性藝術類作品,例如,一部電影可能涉及小說作者、將小說改編成劇本的作者、將劇本改編成分鏡頭劇本的作者(導演)、拍攝影片的攝影作者、配曲配調的詞曲作者、美工設計的作者等。雖然電影類作品是由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共同創(chuàng)作完成的,但是根據《著作權法》規(guī)定,電影類作品的版權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當然,電影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也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同時,電影類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版權。
三、電影類作品的版權內容
根據《著作權法》規(guī)定,電影類作品屬于藝術類“作品”的范疇,制片者對其享有完整的版權,既包括基于電影類作品的產生而依法享有的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也包括基于電影類作品的利用而帶來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放映權、改編權等財產權。
為了理解制片者對電影類作品享有的版權的完整性,應把制片者對電影類作品享有的權利和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對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進行區(qū)分。錄音錄像制品是對他人作品的一種復制,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例如,復制性的錄制他人報告、講學等而制作的電視片、錄像片等不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作品”。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權利是一種鄰接權,是從屬于版權的一種權利,是一種不完整的權利,這種權利的獲取,需要取得相應作品的版權人許可,例如,錄音錄像制作者要將他人的演講制作成錄音錄像制品進行發(fā)行,必須取得演講者許可。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只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財產權。
四、電影類作品的相關權利分析
(一)可單獨使用的作品的版權行使與制片者合理使用的限度
電影類作品是由相關作者共同創(chuàng)作完成的綜合性藝術作品,存在電影類作品的整體版權與單獨作品版權兩個方面的版權。
制片者與電影類作品涉及的相關作者簽訂合同,支付報酬,根據法律規(guī)定對電影類作品的整體享有版權。制片人行使電影類作品的版權,不能侵犯單一作品創(chuàng)作者的權利,即不能超過電影類作品的正常商業(yè)運作的合理限度,除非在與創(chuàng)作者的合同中獲得了這些權利,例如,如果音樂作者只轉讓了其作品在電影中使用的權利,制片者就不能將其制作為唱片內容。
電影類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享有并有權行使其作品的版權,例如,編劇作者可以出版其創(chuàng)作的劇本,詞曲作者也可以將他們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動畫片中的劇本、音樂、人物造型設計等也可以單獨使用。但是單一作品版權的使用,不得與電影類作品整體版權的行使相沖突,并且不得違反與制片者的合同約定。
(二)電影類作品中的角色保護問題
隨著“米老鼠”、“大力水手”等侵權案件的發(fā)生,電影類作品中的角色,已成為一種開發(fā)資源,也成為一種權利客體。
根據相關研究,目前無論國際公約還是我國的《著作權法》對作品中“角色”保護都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作品中“角色”是否受法律保護,以及誰為權利主體,應根據“角色”使用情況來確定。例如,如果電影類作品中的“角色”屬于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那么“角色”版權應該由相應的創(chuàng)作者享有,又如,單一使用角色的靜止圖案,并與原作品中含角色的場景畫面(連續(xù)或靜止)構成實質性相似,則可能侵害了相應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創(chuàng)作者的版權。
(三)參與電影類作品創(chuàng)作的相關權利人
參與電影類作品創(chuàng)作的相關權利人,一般包括:腳本、撰稿、解說詞等文字作者;音樂詞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影視、攝影、文獻、檔案等素材的權利人;在一些紀錄片中還可能有嘉賓、被采訪者;在動畫片等作品中,還有人物造型設計者、動畫場景設計者、分鏡頭臺本作者、配音演員等參與創(chuàng)作的人員;以及其他創(chuàng)作人員。以上權利人在作品中均享有署名權,同時有根據合同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四)電影類作品版權行使中涉及的相關合同種類
在電影類作品形成過程中,根據作品內容、使用情況和參與人員,一般制片者應與相關權利人簽訂以下幾類合同:
1.使用、改編、翻譯國內外的作品,包括文字、音樂、攝影資料等作品,應簽訂版權許可合同,獲得相關權利人許可;
2.委托創(chuàng)作各類作品,應與受托人簽訂作品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
3.邀請演員、嘉賓參加節(jié)目錄制時,應簽署表演合同或確認書;
4.在作品形成過程中,因創(chuàng)作產生的其他與作品版權相關的合同。
在合同中,合同雙方應該明確約定權利的內容和范圍,例如,合同中如果明確約定,單獨作品版權中全部財產權歸屬制片方,則單獨作品版權人就不可以單獨行使其版權。
同時制片者可與相應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形成長期合作關系,與之簽訂一攬子合同并付酬使用相關作品。
(五)對不同作品,應根據其保護期限和范圍進行使用
版權保護是有期限限制的,同時我國《著作權法》中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而且有些作品根據自身特點,可能會有多個權利人,所以對于不同的作品,可視不同情況進行使用。例如,對于已過版權保護期的國內外音樂作品進入公有領域,其財產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均可使用該作品,但應尊重作者署名權;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除外;使用他人錄音錄像制品的,既要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還應和版權人、表演者簽訂合同,取得許可。
總之,電影類作品的創(chuàng)作過程復雜,涉及各方面的法律關系,均應一一理順,避免侵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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