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邢臺12月26日電 (記者 丁力辛)河北省平鄉(xiāng)縣平鄉(xiāng)鎮(zhèn)南柴村民高榮齋因不堪忍受丈夫多年的家庭暴力,持鐵棍將丈夫打死。今天,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從輕判處高榮齋有期徒刑十二年。該院還作出裁定,允許被害人父母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2010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高榮齋和丈夫王占朝在家中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王占朝對高榮齋進行了辱罵和威脅,高榮齋心中長期遭受虐待和毆打的怨恨爆發(fā),后趁王占朝熟睡時,用鐵棍在王占朝頭部用力砸了幾下,后逃離現(xiàn)場并用自己的手機撥打110投案自首。王占朝被送往醫(yī)院后,因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王占朝系因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fā)后,被告人高榮齋的兒女向公安機關提交了請求書,稱其母親高榮齋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摧殘打傷并致其父親王占朝死亡。南柴村235名村民的聯(lián)名請求書也稱,高榮齋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在不理智的情況下傷害丈夫致死,請求對高榮齋從輕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高榮齋不能正確處理婚姻家庭矛盾,持械故意殺害其丈夫王占朝,并致王占朝死亡,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榮齋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系被告人高榮齋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發(fā)生,被害人有過錯;案發(fā)后被告人高榮齋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綜上,可依法對被告人高榮齋從輕處罰。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高榮齋忽視與其丈夫家人之間親情的培養(yǎng),不能積極主動融入其丈夫家庭,對導致夫妻矛盾長期存在及夫妻關系日益惡化負有一定責任;且被告人高榮齋故意殺人的犯罪性質(zhì)惡劣,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高榮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被害人父母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參加了訴訟,要求被告人高榮齋賠償被害人住院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共計人民幣17.3萬余元。被告人高榮齋同意對被害人父母予以賠償。被告人高榮齋的兒女代替高榮齋與被害人父母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被害人父母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書,要求撤回對被告人高榮齋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連線法官■
要積極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邢臺中院刑一庭副庭長、本案審判長陳雁琴在宣判后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她說,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個人休養(yǎng)身心的港灣,關系到每個人的生活質(zhì)量和幸福指數(shù)。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對構建和諧社會意義重大。
我們正處于社會轉(zhuǎn)型期,這一時期凸現(xiàn)出來的各種社會矛盾在家庭中都有反映,社會發(fā)展的不平衡、經(jīng)濟收入的差異、社會壓力的增強、多元化的思潮沖擊等都對家庭產(chǎn)生了巨大的影響,致家庭暴力時有發(fā)生,家庭暴力已經(jīng)成為當前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夫妻矛盾引發(fā)的家庭暴力中,受害者90%是女性。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像本案被告人高榮齋一樣,不能正確處理婚姻家庭矛盾,以暴制暴,殺害丈夫,走上了犯罪道路。家庭暴力引發(fā)的刑事案件是雙方的悲劇,是雙方子女的悲劇,是雙方所在整個大家庭的悲劇,也是社會的悲劇。
包含家庭暴力的夫妻關系,往往積累了很長時間的家庭矛盾,并且無法從夫妻兩人本身通過內(nèi)在動力解決。丈夫作為施暴者不能警醒自己,妻子作為受害者不能反思自己。妻子作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在處理夫妻關系上存在誘發(fā)家庭暴力的原因。高榮齋性格內(nèi)向,不善與人交流,不能融入丈夫所在大家庭的親情關系中,也是導致夫妻矛盾存在和夫妻關系惡化的一個重要原因。
陳雁琴說,本案警示人們,夫妻之間要相互尊重,加強溝通,增進理解,達到角色尊重與情感和諧,建立和諧婚姻關系。夫妻之間也要相互尊重對方的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員,積極主動培養(yǎng)與對方家人的感情,努力融入到對方大家庭中。這些都是預防家庭暴力、防止家庭矛盾升級乃至惡化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