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孫某、陳某共同賠償原告夏某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13552.36元。
今年2月4日,69歲的原告夏某和其哥哥到被告孫某、陳某夫婦所開的浴室洗澡,洗浴過程中,原告跌入緊挨著大浴池且上方?jīng)]有完全覆蓋的高溫池,致原告大面積體表被燙傷。后原告住院治療13天。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等損失合計22946.76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到被告經(jīng)營的浴室洗澡,被告有義務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本案中,被告對高溫池沒有盡到充分的提示、說明和警示義務,更沒有在高溫池邊配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督促等義務,故可以認定被告對原告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原告所受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結合本案中原告已近70歲高齡,在沒有專人陪護的情況下進入浴室洗浴,自我防護能力減弱,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對此事故的發(fā)生原告亦有一定過錯,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據(jù)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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