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玉環(huán)縣人民法院對一起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駕駛員承擔70%的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張某、王某與葉某是好朋友。2008年8月8日,三人開著葉某妻子周某的汽車一起去了福建。在兩天后的返回途中,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撞上了右側(cè)護欄,王某死亡,車上其他人受傷。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張某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王某沒有過錯行為,不負事故責任。事后,車主周某賠償了死者家屬2萬元。但由于對其他賠償問題達不成一致,2008年10月6日,王某的家人將駕駛員張某和車主周某一并告到法院,要求其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在內(nèi)的各項損失共計27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常理來看,王某搭乘應該是無償?shù)模瑯?gòu)成了法律上的“好意同乘”。張某是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權(quán)人,應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周某是事故車輛的車主,對車輛運行具有支配權(quán),并享有運行利益,應當對該筆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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