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jù) 1、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guān)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 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fā)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guān)系成立的證據(jù),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社會保險繳納記錄、考勤卡、員工名冊表等。
三、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四、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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