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安裝中接頭不牢固導致漏水,造成房屋墻壁出現(xiàn)潮濕起殼脫落,木質家具、家裝受潮變形、腐爛,全家散發(fā)出霉味,無法居住。雙方協(xié)商同意重新返修并賠償損失并訂立協(xié)議,不料維修過程中再起爭議訴至法院。
近日,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裝修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彭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方某水電路管道、接頭與墻壁返修等造成的損失3790元,剩余沒有完工的部分由原告自己修復。
2005年4月,被告彭某承攬了原告所有的座落在全椒縣襄河鎮(zhèn)南岳東路某室水電路安裝工程。工程完工后,原告居住了一段時間,發(fā)現(xiàn)有部分水管安裝接頭處存在瑕疵,全家發(fā)霉,無法居住。經過協(xié)商,被告同意重新返修并賠償損失,雙方訂立了《家裝水路返修協(xié)議》。被告按約將部分受損地方扒開,按原告要求對原告家已安裝的存在瑕疵的水管及接頭進行了更換。施工結束前雙方因話不投機,被告停止了施工。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
經全椒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證實原告家財產受損的金額為5050元,扣除臥室內木工訂木地板時訂穿水管造成的門套、木制壁櫥、床頭板損失1260元,被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3790元。
法院認為,被告在承攬安裝原告的水電路時,沒有保證水電線路安裝的質量,致原告家的墻壁與部分家具受損,事實成立,且有原、被告雙方簽訂協(xié)議為證。被告理應按協(xié)議約定及時對安裝中存在瑕疵的水管及接頭等安裝工程給予返修和賠償原告的實際損失(不含臥室實際損失)。
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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