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物流公司為女兒郵寄一臺電腦,收到后發(fā)現(xiàn)主機內的零件不翼而飛。1月21日,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郵寄合同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判令物流公司按保價金額占郵件全部金額的比例進行賠償。
2007年8月25日,洛陽市民張某在河南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洛陽分公司郵寄一件包裹到女兒就讀的江蘇某大學,包裹內裝有一臺純平顯示器,一件音響,一件主機,共價值3550元,其中主機價值2650元。包裹保費20元,保值價2000元。包裹經洛陽運出于2007年8月30日貨到,與當?shù)匚锪鞴ぷ魅藛T共同開箱驗貨時發(fā)現(xiàn)主機內部零件全部丟失,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主機損失,被告拒絕,雙方協(xié)商無果,引起本案訴訟。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郵寄合同有效,被告未盡到郵寄義務,存在過失,致原告郵寄物品部分丟失,給原告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給予合理賠償。原告保價郵件內件短少的,被告應按照保價額同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予以賠償,即1493元。原告要求的交通費134元,系因處理郵寄物品丟失的合理支出,應予支持。
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春節(jié)臨近,在辦理為親友郵寄包裹時,一定要按照所寄郵件的實際情況填寫保價金額,以免郵件丟失后再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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