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7日17時許,陳某約宋某、李某及另外兩人到泰山天燭峰景區(qū)一家飯店喝酒,李某乘坐宋某的車到達飯店,19時許5人開始入席吃飯。20時許,李某離開飯店,其余4人沒有予以理會。第二天,李某被人發(fā)現(xiàn)死于天燭峰一道山溝里,尸檢報告顯示李某血液中乙醇濃度達到醉酒狀態(tài),系高空墜落導致顱腦損傷死亡。
一審法院以陳某等4人未盡到合理的事前預防和事后救助義務為由,陳某等4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4人不服,提起上訴,稱4人與李某共同飲酒和李某墜崖身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李某系中午飲酒后晚上繼續(xù)飲酒,且中途不辭而別,因此死亡結果應自行承擔。
被告等四人不服,上訴與中級人民法院,中院審理時,認為陳某等4人對李某雖不承擔法律明文規(guī)定之義務,但具有詢問、護送等注意義務,因此,陳某等4人應對李某死亡后果承擔一定責任。經(jīng)法院耐心調解,陳某等4人與李某的家屬達成補償死者家屬6萬元。
中國是有著五千年歷史的古國,酒文化也有了五千年的歷史了。在酒桌上,喝酒有喝酒規(guī)矩,敬酒有敬酒的規(guī)矩,長輩與晚輩喝酒有規(guī)矩,領導與下屬喝酒有講究等等,總之一句話酒逢知己千杯少。不喝好就是對朋友不義氣,不喝倒就是對不起兄弟。其實說來這無可厚非的,感情有時候就是這樣,我不說在酒桌上爽快的都義氣,但是至少要比那些不喝的實在些吧。
以上說的都是在安全情況下,不出問題什么事情也沒有,可是當出現(xiàn)問題時直接導致很多問題、產(chǎn)生矛盾。本案中,從法律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喝酒致人損害有賠償義務,但是隨著此類事情的出現(xiàn),法院在判案過程中基本上都是侵向于適當讓死者家屬獲得一定補償。這里面既有法律公平原則,還有構建和諧社會所需要的,法院在更多時候是扮演著化解矛盾、平衡各方面利益而已,總不會像趙本山演的《落葉歸根》里的那樣,工友喝酒過度死亡了,老板給的是假鈔票(如果對方家屬起訴趙本山大哥的話,我想也應該給予適當?shù)难a償吧,那本山大哥也許就不會千里運尸歸故土了。玩笑)。
酒是好東西,但是也不能貪杯。朋友能喝喝兩杯,不喝也不要勉強。畢竟交往是靠相互間的信任和行動來體現(xiàn)友誼、感情的。希望所有的人喝酒時能平安無事,因為還有親人的牽掛,人沒有了傷心的只有親人朋友了。
平安是福。。。。。。。。!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wǎng)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