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就餐車停門口丟失 未盡義務酒店擔責三成
近日,廣東省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起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門口的車輛被盜的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某酒店的業(yè)主賠償原告葉某經(jīng)濟損失的30%即2186.62元。
2007年7月1日晚,葉某與家人在羅定市某酒店就餐時,將其所有的1輛摩托車停放在酒店門前停車區(qū)域內,沒有告知酒店工作人員就進去吃飯。就餐后出來,發(fā)現(xiàn)該車被盜,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立案偵查,但至今未破案。經(jīng)與酒店交涉賠償問題,酒店以已在門前設“只提供車位停車,不作保管,遺失自負”告示牌,己方無責任為由拒絕賠償,葉某只好向法院起訴酒店業(yè)主,請求判令酒店業(yè)主賠償經(jīng)濟損失96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jīng)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要求”,葉某開車到酒店就餐,雙方構成以飲食服務為內容的消費服務法律關系。酒店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為消費者提供免費停車服務,是其為增強競爭力,實現(xiàn)營利目的而提供的配套服務,是餐飲服務的延伸。酒店依法應保障消費者因就餐停放在其門前停車區(qū)域內的車輛安全,由于其在安全管理上未能盡到法定的注意義務,致使葉某車輛丟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酒店在門前設“只提供車位停車,不作保管,遺失自負”告示牌,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的規(guī)定,是無效的,因此不能免除其相應責任。由于葉某停車時沒有告知酒店工作人員加以看管,對于其車輛的丟失,存在較大過錯,應負主要責任;酒店則因沒有派人看管門前停放的車輛,盡到保障消費者財產(chǎn)安全義務,也存在一定過錯,應負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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