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房人觸電身亡 出借人被判擔責60%賠償14萬
作者: 宋秋香 尹慶雷
中國法院網訊 老吳沒想到自己好心借給他人房屋居住,也會惹出麻煩。4月8日上午,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老吳承擔60%的責任,賠償老張各種費用144400元。
2007年6月,在東營做生意的老張夫妻經人介紹到老吳自建的院落中借住,老吳未收取任何費用。老吳為了院子里用電方便,購買并安裝了變壓器,并在房屋供電線路上安裝了有漏電保護功能的閘刀。后因閘刀損壞,老張與在院內租住的其他人一起更換了無漏電保護功能的閘刀。2008年12月27日上午,天空下著小雨,老張之妻在其居住的房屋門口處不幸因電擊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老張因其妻的死亡賠償問題,將老吳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法律規(guī)定,觸電人身損害應由電力設施產權人根據(jù)過錯承擔責任。根據(jù)本案中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jù),可以確認本案事故所涉及電力設施的產權人是老吳,應由老吳根據(jù)過錯程度對該電力設施所產生的觸電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老吳作為電力設施的產權人,有義務安裝必要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該電力設施安全供電,同時要對線路進行必要的檢修,保證不發(fā)生漏電事故。對于老張之妻的死亡原因,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可以確認為接觸了漏電電流被電擊死亡。老張之妻因電擊死亡,主要原因是線路存在漏電的安全隱患,未安裝必要的漏電保護裝置。在院內居住的包括老張夫妻在內的住戶不僅沒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反而在更換原用閘刀時,使用了缺乏漏電保護的閘刀,也對老張之妻的觸電死亡產生了一定作用。作為本案的產權所有人老吳在借給老張夫妻使用房屋時,不僅未收取房屋使用費用,而且自己出資購買的電力也無償給老張夫妻使用,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適當減輕責任。
據(jù)此,法院根據(jù)雙方的過錯及老張夫妻無償使用老吳的房屋、電力的實際情況,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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