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我承擔交通事故百分之三十費用 合理嗎
案情:小路是一名公交車駕駛員,其所在公交公司有一條規(guī)定,凡是出了事故的,全責承但百分之三十的事故費用,不管保險賠多少。疑問:公司該條規(guī)定是否違法?
解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第九條的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在本案中,小路與公交公司的關系就屬于雇傭關系,小路開車是在從事“雇傭活動”。雇員于執(zhí)行職務行為過程中造成對第三方的損害或侵權,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這在法律上被稱為“雇主替代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這條司法解釋中肯定了雇主的追償權,同時也明確了只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時,雇主方可對雇員行使追償權。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雇員造成損失并非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僅為一般性過失,則無須承擔責任。
故公司規(guī)定只要出了事故,就要小路承擔百分之三十的事故費用是不合理的,如果不構成重大過失和故意,而是一般過失,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另外,一般來說,雇主對雇員不能進行全額追償,這里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雇員履行職責是為雇主帶來效益的活動。在這個活動中,雇主通過雇員獲得利益,也就應當在一定程度上承擔因后者的過錯造成的風險。另一方面,雇主對勞動者負有選拔、任命、監(jiān)督和管理的義務,如果發(fā)生損害事故,也不能排除上述職責未能正常履行的因素。在確定雇主向雇員的追償數(shù)額上,還應考慮雇主和雇員的過錯程度,具體地說,就是造成第三方損害的諸多原因中,考慮是否有來自于雇主的過錯成分。雇主是否履行了對雇員的培訓、監(jiān)督和管理的義務?是否有保險未投?是否未制定相關規(guī)章制度?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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