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珠寶鑒定研究所出具錯誤鑒定,友誼商店將劣質手鐲當成優(yōu)質手鐲賣給消費者。在對消費者單某進行了賠付并接受了工商部門的處罰后,友誼商店將該珠寶鑒定研究所告上法庭,請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失。
本網今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珠寶鑒定研究所上訴,維持原判。
2007年5月22日,單某在位于建國門外大街17號的友誼商店花費5.8萬元購買一只翡翠手鐲,附帶的珠寶鑒定書由北京市某珠寶鑒定研究所出具,載明該手鐲品質為“翡翠”。后單某對該手鐲的品質有異議,于2007年6月先后到國家珠寶玉石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北京市首飾質量監(jiān)督檢驗站進行鑒定,確認該手鐲經過了漂白填充處理。為此,單某投訴至消費者舉報電話“12315”,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查證屬實后,以商品摻雜、以次充好為由對友誼商店處以2.9萬元的罰款。友誼商店在支付了罰款后,經工商部門調解,對單某進行了全額退貨并賠償單某商品價款的一倍金額5.8萬元、鑒定費300元。
友誼商店訴稱,該手鐲上附帶的鑒定書是在出售前委托北京市某珠寶鑒定研究所鑒定后出具的,該研究所錯誤地將經漂白填充處理的B貨翡翠鑒定為A貨純翡翠,給友誼商店造成了經濟損失,并使友誼商店四十多年的優(yōu)質品牌和良好聲譽受到質疑,社會評價降低。友誼商店因此訴至法院,要求該珠寶鑒定研究所賠償其經濟損失87300元(包括工商部門罰款2.9萬元、消費者索賠58 300元),商譽損失20萬元。
珠寶鑒定所答辯稱:自己與友誼商店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即使合同關系存在,本案中手鐲與自己出具的鑒定書指向手鐲的唯一性無法確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珠寶鑒定所為友誼商店的玉鐲出具了鑒定證書,友誼商店向該所支付的全年鑒定費中包含玉鐲的鑒定費,可以認定兩者存在事實上的委托關系。針對鑒定證書指向的玉鐲與單某購買的玉鐲是否為同一玉鐲,法院向有關部門咨詢得知,在其他參數無重大區(qū)別的情況下,重量是區(qū)分玉鐲的重要依據。從該珠寶鑒定所、國家檢驗中心和北京檢驗站的鑒定結論上看,三者對該玉鐲的外部特征描述基本一致,由于儀器的精確度不同,珠寶鑒定所鑒定該手鐲的重量為69.91g,另兩家機構鑒定該手鐲的重量為69.9118g。故可以認定珠寶鑒定所鑒定的玉鐲與單某購買的為同一手鐲。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珠寶鑒定研究所出具的鑒定證書將經過“漂白、填充處理翡翠”手鐲錯誤地鑒定為“純翡翠”,給友誼商店造成了經濟損失。遂判決珠寶鑒定研究所賠償友誼商店經濟損失87300元,駁回友誼商店的其它訴訟請求。
珠寶鑒定所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友誼商店提交了珠寶鑒定所出具的鑒定費發(fā)票、鑒定物品明細和鑒定證書,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委托鑒定關系,且屬于有償委托。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應盡謹慎的注意義務,因受托人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應予賠償。本案中,該鑒定所作為專業(yè)的鑒定機構,接受友誼商店的委托為涉案手鐲進行鑒定,友誼商店向其支付了相應鑒定費用,但由于其鑒定結論的錯誤,導致友誼商店向消費者進行了賠償,并受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因此珠寶鑒定所應對友誼商店的上述損失予以賠償。
據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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