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投保的車輛因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傷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修理費,保險公司以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為由拒賠,何先生遂將保險公司以及車輛銷售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付。8月28日,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將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何先生訴稱,2008年9月15日,其在第二被告某品牌車輛銷售公司購買某品牌小轎車一輛,并于2008年9月18日在第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期限自2008年9月19日零時起至2009年9月18日二十四時止。第二被告某車輛銷售公司對原告實行了“一條龍”服務并收取了服務費。
2009年2月20日50分,原告何先生駕駛被保險車輛與一輛大貨車相撞,交管部門認定何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何先生車輛前部嚴重損傷,發(fā)生車輛修理費75845元。何先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車輛修理費,但保險公司于2009年3月19日以何先生車輛發(fā)生事故時駕駛員未按期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為由向原告發(fā)出拒賠通知書,明確表示對本起事故拒賠。
原告認為,其于事后立即補交了身體條件證明,時間仍在公安交管部門規(guī)定的不超過提交體檢證明日期一年期限內(nèi),另外保險公司和其代理人沒有向原告告知此項責任免除的條款,所以應屬無效,要求保險公司和車輛銷售公司承擔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車輛修理費72101元,誤工費5000元,同時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