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晶無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0月21日凌晨,王晶和朋友聚餐喝酒后,駕駛車輛行駛至界首市富強路口時,把路邊行走的一名女青年李某撞傷。被告人沒有及時下車報警施救,而是駕車逃跑,過路群眾見狀攔乘出租車追攆并報警。
王晶發(fā)現(xiàn)事情敗露,又掉轉車頭返回肇事現(xiàn)場,再次撞向坐在路邊的傷者李某,致使受害人被卡在車底拖拉約390米,受害人上身和左手一直在地上刮擦。當事故車輛行至一歌廳附近時,王晶停下倒車,受害人從車底掉下,王晶又駕車撞向受害人并把受害人推擠至路邊,隨后倒車逃逸,被公安人員攔截抓獲。經(jīng)鑒定,受害人左上肢截肢構成五級傷殘,左側肋骨多發(fā)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庭審期間,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承認檢察機關指控的酒后肇事事實,但辯解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明知駕車撞向已受傷的受害人會造成傷亡后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其主觀上顯然已具有殺人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殺人未遂,但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