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及手機彩鈴業(yè)務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北京某文化藝術公司與被告深圳市某通信公司簽訂《彩鈴業(yè)務合作協(xié)議》,約定由文化藝術公司提供音樂作品,通信公司利用自己的無線網絡資源與文化藝術公司共同合作推出無線數(shù)字音樂的電信增值服務項目,同時通信公司保證提供的音樂作品在移動運營商業(yè)務平臺的正常上線和使用,并定期向文化藝術公司提供音樂內容的使用情況統(tǒng)計數(shù)據、結算清單,雙方對收益分配為五五分成。
合同簽訂后,文化藝術公司依約提供了音樂作品,截止2009年6月16日,涉案歌曲在中國移動廣西地區(qū)的定制下載金額達到142094元。按照雙方協(xié)議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版權使用費60389.95元,但通信公司一直未向文化藝術公司支付。故文化藝術公司將通信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通信公司支付版權使用費60389.95元,向原告承擔違約金60389.95元并承擔合理支出1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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