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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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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解讀由商品歸類引起爭議的若干問題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coinwram.com
時間:2010/10/25 14:02:00 |
海關總署解讀由商品歸類引起爭議的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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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企業(yè)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商品歸類編碼,如果同海關發(fā)生爭議,可以選擇適合自身的解決渠道化解爭議。納稅義務人應依法如實對其申報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并向海關如實申報,同時對申報的商品編碼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07年3月至6月,元通公司在A海關出口10票鋼鐵類產品,申報品名為鎳鐵,出口稅率為10%。A海關在監(jiān)控中發(fā)現(xiàn)其存在歸類風險,認為該商品的正確商品名為“合金生鐵”,正確商品編碼應為7201500010,出口稅率為20%,對該公司進行補稅處理。2007年7月至11月,該公司在B海關又申報出口9票同類產品,申報過程中,元通公司均向海關提供了真實的出口合同、發(fā)票、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但沒有接受A海關的歸類糾正,仍然申報商品名稱為鎳鐵,商品編碼為7202600000,出口稅率為10%。B海關發(fā)現(xiàn)該公司的違法行為,于2008年7月以申報不實對元通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 元通公司不服B海關行政處罰決定,向B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審理過程中,復議機關了解到:元通公司出口的鋼鐵制品在行業(yè)內俗稱“鎳鐵”、“鎳生鐵”、“鎳烙鐵”,是通過進口的紅土鎳礦,運用創(chuàng)新技術冶煉而成,其含鎳量不超過8%,其出口價格的構成是按照倫敦金屬期貨市場的每1%鎳鐵價格計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的有關規(guī)定,稅目7202的鐵合金中包括鎳鐵這一品名,鎳含量必須超過10%才能按照鎳鐵歸類,元通公司出口的含鎳量不超過8%的鋼鐵制品,應歸入稅目7201項下的合金生鐵。元通公司在被A海關糾正商品歸類后,對此歸類不服,曾希望通過鋼鐵協(xié)會與海關協(xié)商,改變其產品的商品歸類,未果。事后,元通公司仍堅持自己的觀點,于是便發(fā)生其后故意向B海關申報錯誤的商品名稱與商品編碼的情事。B海關考慮到元通公司故意錯誤申報品名與編碼,更多表現(xiàn)出采取了不正確不合適的方式表達對海關商品歸類的不滿,而非出于偷逃稅款的主觀故意,且向海關提供了正確的發(fā)票等相關材料,因此將其故意錯誤申報行為定性為申報不實而非走私行為。 復議機關確認原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予以維持,同時告知了當事人解決行政爭議的正確途徑。 法律提示 元通公司在對A海關商品歸類不服時,沒有采取正確的方式表達訴求、化解爭議,反而采用更換申報海關的方式規(guī)避海關對其商品歸類的糾正,最終導致自身必須承擔違法的后果。 那么,相對人應怎樣正確認識海關商品歸類?在對海關商品歸類不服時,又應如何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規(guī)定關稅的稅目、稅則號和稅率,作為本條例的組成部分”。本條規(guī)定包含兩個含義:一是確定了《稅則》的法律地位,屬關稅制度的基本行政法規(guī)的范疇;二是規(guī)定了《稅則》的基本功能,即規(guī)定關稅的稅目、稅則號列(即商品編碼)和稅率。 《關稅條例》第三十一條同時還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稅則》規(guī)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guī)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以及其他歸類注釋,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并歸入相應的稅則號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海關規(guī)章關于商品歸類、審定完稅價格和原產地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如實申報進出口貨物的商品名稱、稅則號列(商品編號)、規(guī)格型號、價格、運保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原產地、數(shù)量等。”二者明確規(guī)定了納稅義務人應按照有關歸類依據(jù)對其申報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并向海關如實申報,同時應對申報的商品編號(稅則號列)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中,《稅則》第七十二章鋼鐵的子目解釋明確規(guī)定:“稅號72.02項下的子目所列鐵合金歸類,在運用本規(guī)定時,本章注釋一(三)所述的未列名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計單項含量必須超過10%”,即表明72.02項下的鎳鐵,其鎳元素按重量計單項含量必須超過總重量的10%。元通公司未按照此規(guī)定進行歸類和申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歸類爭議的解決辦法 《稅則》作為行政法規(guī),其自身具有概括性的特點,不可能對每一種商品都進行具體描述并一一列名;而且由于歸類具有鮮明的規(guī)則性、專業(yè)性特點,進出口相對人單純從行業(yè)或技術的角度出發(fā),片面理解稅則結構和目錄的規(guī)定,在海關監(jiān)管實際中,容易導致管理相對人與海關產生商品歸類爭議。此時,納稅義務人可以采取多種方式表達意愿和訴求,尋求爭議的化解。首先,2007年第5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明確規(guī)定了管理相對人不服商品歸類時與海關進行磋商的程序;其次,海關管理相對人也可對某一確定商品歸類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提起行政復議。 此外,由于國家稅收政策不斷調整,因此國務院稅則委員會每年都要對《稅則》進行一次新的修改和調整,海關總署也是參與修改《稅則》的重要部門。因此,除前面幾種化解爭議的方式外,管理相對人應積極通過行業(yè)協(xié)會、主管部門、海關門戶網站等多種途徑向海關提出商品歸類及所適用稅率的意見,以利于海關及時掌握市場動向與相關信息,為每年《稅則》調整工作提供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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