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禁止約定的條款
最近,我看到幾家公司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專門約定了一些條款,比如:出工傷工廠概不負責。看到這些條款不禁有些郁悶,為此就勞動合同中禁止約定的條款在此羅嗦幾句:
勞動合同包括必備條款、可以約定的條款。除此之外,也有禁止約定的條款。筆者今天結合實際談談勞動合同中禁止約定的條款,僅供大家參考:
禁止在勞動合同中出現(xiàn)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相違背的條款,否則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將會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無效。禁止約定的勞動合同條款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歧視條款。這種條款違背了平等保護勞動者權利的原則,為我國法律所禁止。
(2)生死條款。生死條款是指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合同履行期內(nèi),發(fā)生死傷病殘,公司概不負責”,或者規(guī)定“工傷最高賠償3000元人民幣”等類似的用人單位用以免責的條款。此類條款即使出現(xiàn)在;勞動合同中,也因違法而無效,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對用人單位也沒有免責效力。
(3)限制婚育條款。限制婚育條款是指在勞動合同中限制或者禁止女職工結婚、生育的條款,如果女職工結婚、生育、將被克扣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等等。限制婚育條款侵害了女職工的婚育權,屬于法律禁止條款。
(4)風險金條款!秳趧雍贤ā返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问矫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贝祟愶L險金條款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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