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上海8月8日電 不具有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資質(zhì)的吳女士是某電視臺“談股論金”節(jié)目的?,她借助自己的知名度開辦培訓班,吸引眾多股民報名參加。后因?qū)W員購買其推薦的股票被套等諸多原因,雙方對簿公堂。今天,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教育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判令被告吳女士向楊女士等7名學員退還培訓費共計13.7萬元。
據(jù)學員之一的楊女士稱,2010年8月,吳女士通過其個人博客發(fā)出即將開設炒股培訓班的消息,每周一課,為期一年。由其本人講授股票知識技巧和實戰(zhàn)經(jīng)驗,并保證回本翻利?吹酱送ㄖ螅簧賲桥康摹胺劢z”紛紛報名。
“培訓班從當年9月5日正式上課,但上了6次課后,吳女士就叫我轉(zhuǎn)到她另外開設的一個培訓班,之后又上了6次課。其中,她本人只上了4次,講課質(zhì)量也比較差。在她的推薦和指導下買的股票也被套住,我們一起上課的學員都受到了損失!
為此,學員們向吳女士提出退還培訓費,但經(jīng)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學員們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原、被告的培訓合同無效,同時退還1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學費。
對于學員的訴請,被告吳女士辯稱,原、被告間無書面的教育培訓合同,所以不存在合同有效或無效的問題。吳女士承認自己沒有培訓資質(zhì),但她認為這些事先都已經(jīng)告知了學員,學員仍自愿付費參加培訓班。其授課的形式以培訓為主,并非推薦股票,即使推薦股票也是出于其本人好意,因此不同意退還原告培訓費。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吳女士經(jīng)法院多次傳喚拒不到庭,但卻依然在電視節(jié)目中露面。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吳女士并無證券投資咨詢從業(yè)資格證,被告?zhèn)人也沒有對外公開招生培訓的行政許可。據(jù)此,法院認為被告并不具有從事證券投資咨詢及公開招生培訓的資質(zhì),原、被告間的教育培訓合同應認定為無效,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吳艷燕)
■庭審焦點■
雙方簽訂的教育合同是否有效
楊女士等7名原告根據(jù)被告的博客宣傳資料申請參加被告開辦的股票操作小班課程并交費上課,雙方之間建立了教育培訓合同關系。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7名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的教育培訓合同無效,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法院認為,雖然被告吳女士擔任過某電視臺“談股論金”節(jié)目嘉賓,在股民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但根據(jù)法院查明的事實,被告并無證券投資咨詢從業(yè)資格證,被告?zhèn)人也沒有對外公開招生培訓的行政許可,故被告并不具有從事證券投資咨詢及公開招生培訓的資質(zhì),原、被告間的教育培訓合同應認定為無效。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F(xiàn)楊女士等7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培訓費,依法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