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紐約11月24日體育專電(報道員李大玖)桑蘭跨國天價官司的助理法官詹姆斯·弗朗西斯21日向主審法官遞交了報告與建議。紐約中美律師協(xié)會總裁黃陳熒女士在解讀這份法律文件時說,助理法官已經(jīng)認定桑蘭方的大多數(shù)指控都是濫訴,建議對其給予懲罰。
弗朗西斯助理法官認為,在桑蘭方的十多項指控中,僅剩下3項暫時還不能百分之百地被認定為濫訴。這3項是:1,劉國生講桑蘭懶惰。2,劉國生、謝曉虹侵犯她的肖像權和姓名權。3,劉國生侵吞桑蘭基金。
助理法官建議駁回桑蘭方提出的“民事共謀”, “誹謗”(針對莫虎部分),“明顯侵權”,“故意造成精神損害”及“過失造成精神損害”等多項指控。認定這些指控都屬于明顯濫訴。他還建議部分駁回桑蘭方關于被告“違反受托人義務”的指控。他建議暫時不駁回的部分,就是上面提到的那3項。
弗朗西斯助理法官認定濫訴的依據(jù)有許多,下面幾種比較主要。1,有些指控明顯超過了訴訟時效。2,有些指控在現(xiàn)存紐約州法律里面找不到與之相對應的法條。3,有些指控連基本的法律要素都不具備。
助理法官的報告與建議長達31頁,其中多處論及濫訴與懲罰的問題,有3個自然段論述得比較集中。本社特別邀請紐約“黃與黃律師事務所”的法律專業(yè)翻譯人員對上述3個自然段進行了翻譯。譯文如下:
“被告要求法院制裁的最有力的根據(jù),是原告的訴訟主張屬于濫訴。本法院認為,原告的一些主張明顯屬于濫訴,因為這些法律主張在紐約州的法律中并不存在,或者連構成這些法律主張的最基本的要素都沒有在訴狀中體現(xiàn)。這些法律主張包括:民事共謀,針對莫先生的誹謗罪,明顯侵權,故意造成精神損害及過失造成精神損害,以及一些關于被告違反受托人義務的指控!
“但同時也應指出,原告的其他一些主張可以成立,或者即使法院應予駁回,尚非明顯屬于濫訴。根據(jù)海(海明。桑蘭原代理律師)先生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所體現(xiàn)出的一貫行為和作風,有理由相信這些主張最終也有可能被證明是濫訴,但是這也不能完全排除其被證明不屬于濫訴的可能性。”
“因為被告所尋求的法院制裁是要求原告承擔律師費用,因此有必要澄清原告的哪些主張不能被法院制裁,哪些主張可以被制裁,來決定被告律師費中應由原告承擔的百分比。為節(jié)約法律資源,保證法院工作的效率,被告請求法院制裁的要求應延期至對于原告是否所有的主張都屬于濫訴還是只有一部分主張屬于濫訴這一問題有明確的答案后,再做出判決!
黃陳熒律師說,這是一篇助理法官寫給主審法官的建議,主要作用是厘清整個案子的頭緒,提出初步意見供主審法官參考。原被告雙方都可以在14天內(從21日算起)提出反對意見。
黃陳熒說:“Rule11(相關法條的第11條,為懲罰條款)動議通常由被告律師提出,其作用就是防止濫訴。原告在起訴前必須預先研究其可行性,必須有理有法有據(jù)才能提起訴訟。毫無根據(jù)的亂告就會受到懲罰!
黃陳熒說,助理法官認為,桑蘭告的十幾項中有3項或許會有一點點價值:其一,侵犯隱私權指控,稱劉國生、謝曉虹未經(jīng)桑蘭同意,使用桑蘭的肖像或者名字牟利。根據(jù)法律,舉證的責任在原告方。桑蘭方必須要證明劉國生、謝曉虹確實使用了桑蘭的肖像和名字;確實未經(jīng)桑蘭同意;確實獲利;獲利多少。其二,指控劉國生、謝曉虹侵吞1000萬美元社會各界給桑蘭的捐款。桑蘭基金在1999年為17萬美元,每月支付給桑蘭5000元人民幣的生活費,包括各種開銷,2008年7月轉交給桑蘭14萬,桑蘭卻說有1000萬美元被侵吞,法官對此感到迷惑。而且法官認為,從目前的資料看來,證據(jù)對桑蘭不利。盡管如此,助理法官仍舊給予桑蘭機會,要求她證明從她向法院遞交起訴書之日起(回溯)三年至劉謝將全部基金移交給她這期間(僅為3個月),劉、謝確實“偷”了她的錢;“偷”了多少?其三,起訴書稱“劉國生說桑蘭太懶,把劉國生找關系幫她找到的工作給弄丟了”,而且還喪失了新的工作機會。助理法官現(xiàn)在假設桑蘭說的都是真的,要求她提出證據(jù)。
黃陳熒說,如果桑蘭拿不出證據(jù)來證明其指控,如果這3條指控都毫無道理,如果明知無理還要告,那么這3項也在被懲罰的范圍之內。
她說:“現(xiàn)在不是懲不懲罰(的問題),而是罰多少錢的問題。助理法官的意見是等案子都清楚了(后),一并計算罰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