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3月1日起開始實施,昨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對新的《實施辦法》做出了解讀,并表示2012年工傷保險將在全省實行省級統(tǒng)籌。
新《實施辦法》規(guī)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到本設區(qū)市以外地區(qū)就醫(yī)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需要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標準一次性支付。另外,對于用人單位既未繳納工傷保險費又不支付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的,其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
新《實施辦法》將治療工傷的康復費用、工傷預防費列入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中,從而使河北省工傷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現(xiàn)代工傷保險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從根本上保障了職工的權益。
新《實施辦法》規(guī)定,工傷預防費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辦法,將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省本級有傷殘等級的約7萬名工傷職工,將率先成為這一政策的受益者。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省本級有傷殘等級工傷職工將在一年內開展健康檢查。
新《實施辦法》對工傷認定申請過程中需要提交的各種證明材料、工傷認定的時限等作了更加規(guī)范的要求。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下稱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即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應當最遲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另外,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