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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未盡安全義務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www.coinwram.com     時間:2012/9/4 14:47:12

旅館未盡安全義務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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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住宿人員在旅館被殺害,死者父母將旅館告上法庭要求旅館賠償死亡賠償金的30%及精神撫慰金2萬元。近日,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判決該旅館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03萬元(死亡賠償金的10%),給付精神撫慰金5000元。

  經(jīng)審理查明,李某(死者田某的丈夫)在被告陳某經(jīng)營的圍場某旅館301房間登記住宿,次日下午,死者田某從北京到圍場,李某將其接到該旅館301房間住下,田某未登記,該旅館的工作人員未發(fā)現(xiàn)田某,亦不知其何時入住。田某與李某因離婚之事發(fā)生矛盾,田某入住的第二天下午13時許,李某將田某殺害致死,李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賠償了喪葬費及贍養(yǎng)費。二原告認為被告某旅館未盡到旅館應盡的安全注意義務,且給二原告造成精神損害,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10.3萬元(5150元×20年)的30%即3.09萬元,同時給付精神撫慰金2萬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陳某作為旅館的經(jīng)營者,對旅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并應遵守《旅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如建立健全門衛(wèi)、值班、情況報告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接待旅客必須登記,本案被告陳某經(jīng)營的旅館的工作人員未發(fā)現(xiàn)田某,不知其何時入住,在李某將田某殺害后,李某報警,公安機關(guān)到旅館打開房間門后,才發(fā)現(xiàn)田某死亡,被告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王文敏 婁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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