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超市銷售苦丁茶存在欺詐,劉先生訴北京某超市要求雙倍賠償。記者昨天獲悉,經市二中院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超市同意賠償劉先生貨款及損失共計2.1萬元,同時劉先生需返還所購茶葉。
去年1月4日,劉先生在被告超市購買了8盒金碧春小葉苦丁茶極品,價款共計12528元。劉先生訴至一審法院稱,超市銷售人員說盒蓋內介紹了苦丁茶有許多保健功能和治療預防疾病的功效,但他回去飲用后感覺有點頭暈,經查詢得知苦丁茶只是一種普通食品,根本不具有產品宣傳的保健和治療等功效。此外,包裝上標注“極品”也是廣告法中禁用的絕對化用語。原告起訴要求超市雙倍賠償。超市答辯稱,涉案商品雖有功效描述,但并未作為產品標識標簽使用,故不同意雙倍賠償?shù)脑V訟請求。一審法院判決超市返還貨款并賠償損失,劉先生返還所購茶葉。超市上訴后,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