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放在超市自助儲物柜中的物品丟失、超市應當承擔何種責任|第48輯
案情摘要
張某到某超市購物時將隨身攜帶的包存進超市入口的自助儲物柜中,結賬后發(fā)現(xiàn)儲物柜已經被打開,丟失了手機、身份證、購物卡等合計9000余元。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超市賠償損失。
法院處理
一審法院認為,張某與超市形成了保管關系,超市沒有盡到保管義務,應當賠償損失,判決賠償張某9000元。超市不服上訴,二審認定超市對張某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超市違反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張某應當將手機隨身攜帶,主觀上有一定的過錯,二審酌情判決超市賠償2000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見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的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共同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背形幢M到安全保障義務,對顧客放在超市自助儲物柜中的物品丟失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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