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義絕不是可有可無的細節(jié)。實體正義不應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義的程序來獲得
曾引發(fā)廣泛爭議的李莊案再起波瀾。重慶市江北法院定于4月19日上午開庭審理李莊被訴妨害作證罪一案。在此案“第一季”,多位法學界人士曾質疑審判過程中的程序正義問題。在審判李莊“遺漏罪行”的“第二季”,公眾期待審判能依法辦事,獨立進行,程序正義得到應有尊重。否則,不僅此案被告受到傷害,中國法治亦將嚴重受損。
2010年2月9日,重慶市一中院終審宣判,60多天案件走完全部程序,李莊最終被認定犯辯護人偽造證據(jù)、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此案種種不同尋常之處曾引來法學界廣泛爭議。如果說李案之罪與非罪還可別論,其程序性硬傷則很難否認:在案件審判過程中,警方羈押下的七名辯方證人無一人出庭,辯護人亦無法接觸證人以證實證言;被告方關于庭審回避和異地審理的要求統(tǒng)統(tǒng)被駁回;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調查權等權利未能正常行使,這些都是顯著的程序不當。李莊的辯護律師之一陳有西近日公布的一些材料還顯示,重慶司法當局涉嫌與李莊做不對等的私下交易。至于有關方面要求辯護律師“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不糾纏細節(jié)”,更令人驚詫憂慮。法學界和社會公眾強烈表達了異議,遺憾的是重慶司法部門并沒有嚴肅對待。
此次李莊案“第二季”審理出現(xiàn)漏案同罪,且漏案之立案在原案二審結束之前,程序正義再受質疑。正如有法學家所言,不可排除律師悖德和瀆職的質疑,律師也應該自愛,但是,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手段不能違法,不能違背程序正義的原則。
須知,程序正義絕不是可有可無的細節(jié)。實質正義是重要的,要實現(xiàn)它卻很艱難。只有保證審判的每一個步驟公平正義,最后的結果才有可能公平正義。實體正義不應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義的程序來獲得。所謂程序正義原則,是指基于法官個人的獨立審判,以及訴訟雙方當事人實質公平與公開原則的法定程序實現(xiàn)具體司法過程,以防范因程序不公導致的實體不公,最大限度實現(xiàn)司法的結果正義。
脫胎于800年前英國《大憲章》的程序正義原則,是歷經英美、歐陸等大量民主國家司法實踐不斷增益的成果!俺绦蛘x是實體正義之母”,已成為全球司法界的共識。
為實現(xiàn)程序正義,應滿足兩方面的要求:第一,司法權獨立,即經過合法程序任職的法官個人,基于良法和良心自由心證,獨立裁斷,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涉,包括權力、金錢、人情、民意等;第二,涉訟的民間糾紛,以及訴訟前或訴訟中的公民與國家糾紛,均應根據(jù)基于公平和正義的良法程序來尋求最終結果。
由于種種歷史和現(xiàn)實的原因,大部分中國民眾對程序正義原則還相當陌生。忽視程序正義的人往往認為結果正義就足夠了,過程并不重要。程序正義觀念則認為,結果正義誠然重要,但如果沒有正義的過程,結果的正義是不可靠的,在通常情況下也是不可能的。以刑訊逼供這一中國司法中的頑疾為例,熱衷此道者往往認為破案最重要,如何破案則無所謂。辦案人員不擇手段,有可能不但難以實現(xiàn)正義的目的,反而制造出更多本應避免的罪惡。即使恰巧破了案,也是以千千萬萬的沉冤為代價。聶樹斌案等死刑冤案,可謂程序不正義導致結果不正義的典型案例。
單憑程序正義也不可能保證百分之百的正義,但是,正義的程序可以最大化地減少人為的錯誤。個體作惡被枉縱,較之于制度作惡冤枉無辜,前者為輕,故“兩害相權取其輕”。美國辛普森案審判中,辛氏殺人嫌疑極重,卻因警察刑偵程序違法無法獲得有效證據(jù),最后法院只能宣判辛氏無罪。主審法官伊藤曾悲愴泣下,卻只能服從法律。這體現(xiàn)了司法正義至高無上的原則。
中國曾有“一篇《人民日報》社論比什么法律都頂用”的時代,也曾有使無數(shù)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條”時期。但是,改革開放30余年來,中國已經走在法治建設的道路上,依法治國已成綱領。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時,獨立審判、尊重程序正義尤為急迫。
李莊案再度開庭在即。法治精神能否穿透層層霧霾,眾多國內外人士正在密切關注。毫無疑問,對于中國法治來說,此案是一方試金石,亦注定是一標志性事件,無論正反成敗,均將載入史冊。
來源:《新世紀》 2011年第15期 出版日期2011年04月18日 |